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明确劳动纪律,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病 假第一条 病假是指教职工非因工成疾,不能坚持工作,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第二条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下:1、病假两个月内,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第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1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市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市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5、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办理
6、病假期间停发交通补贴;校内津贴每天扣发绩效工资 1/20;当月病假累计 20 天以上者,扣当月全部绩效工资;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的责任津贴停发
第三条病假管理制度1、一般情况下,校外医务部门开具的病假单均由校卫生所负责人签章后方视作有效,急诊除外
2、教职工休病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天数,不能顺延
3、病假三个月以上复工时,需进行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病假要与试工前的病假累计计算
24、病假六个月以上复工时,需进行一到三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病假要与试工前的病假累计计算
第四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文件依据: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4)46 号文《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