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
-1-第二章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已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期权的金融资产
转让该证券化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2-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信贷资产不得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转让该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应的交易费用按融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或按收益期摊销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应当继续确认该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主要情形包括:(一)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将信贷资产整体出售,但同时保证对信贷资产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