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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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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我国长期的矿产资源开采,形成了数量众多的废弃矿井,有些存在着严重的安全和环境隐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废弃矿井监管工作,2008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进一步明确了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废弃矿井监管方面的责任。为做好废弃矿井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密切合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管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事故。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废弃矿井治理,组织开展本地区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废弃矿井治理工程的立项,对治理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废弃矿井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废弃矿井治理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督和指导。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将废弃矿井的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二、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开展全面调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本地区废弃矿井调查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填写调查表(见附件1、2),要全面掌握废弃矿井基本情况,建立废弃矿井基本情况数据库,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为做好废弃矿井治理和监管工作打好基础。2008年10月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调查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二)及时消除隐患。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废弃矿井安全隐患,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指导有关责任人划定隐患区、设立警示标志;对出现严重险情的应划定危险区,采取紧急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限期消除险情,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三)编制治理规划。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据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编制工作。2009年3月底以前,各省(区、市)要将编制的废弃矿井治理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四)推进治理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废弃矿井治理规划实施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废弃矿井治理工程。建立废弃矿井治理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成熟的废弃矿井治理技术,强化治理效果,确保工程质量。(五)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管力度,对废弃矿井的治理进度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三、建立废弃矿井治理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规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抓紧建立健全并落实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为废弃矿井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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