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大为原系华牧公司职工。2001年 5月,华牧公司派原告、被告新发公司派其副经理马帅及原单位职工孙明明等到大连市参加畜牧展会,被告的展位是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会展中心西区的A194号。2001年 5月 15日上午,原告将华牧公司的广告画张贴到被告的 A194号展位上,同日上午 11时 30分左右,孙明明发现原告张贴的广告画后将其从展位上撕去。同日下午 2时许,原告就其上午在被告展位上张贴广告画一事征求被告单位副总经理马帅的意见,马帅对原告的该行为予以同意。同日下午 3时 30分,原告与马帅又将广告画张贴到被告的 A194展位上。同日下午 5时许,原告因孙明明撕去其张贴的广告画一事而同孙明明于被告展位附近发生争执,因被告的副总经理马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双方在展厅内进而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孙明明用拳击打原告面部,致原告左眼球受伤。事发当日,原告即被送到大连二院附院住院治疗,左眼球被摘除,后到北京某医院镶治义眼,且需每隔三年到北京检查左右眼眼囊组织变化和义眼光泽,每隔八年到北京根据好眼变化需另行镶配。 因孙明明将王大为左眼致伤,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 2001年 8月 23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5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刑事审理过程中,王大为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孙明明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来撤诉,向被告新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新发公司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孙明明伤害原告是在工作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新发公司认为孙明明的伤人行为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孙明明承担责任。 二、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 本案原、被告对原告受孙明明伤害的事实没有异议,争执的焦点在于被告应否承担责任?而解决该焦点问题的前提焦点是孙明明伤害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本案是当事人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应先从确定法律关系入手,可以看出原告受到伤害是因被告的工作人员孙明明的侵权行为所致。确定了侵权法律关系后,再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解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如果将孙明明的故意伤害行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要求承担责任,则应由孙明明本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如果将孙明明的伤害行为认定为其工作中的职务行为,则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