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公开发行如何做到“注册制” 2013 年11 月18 日 01:2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一、美国证券公开发行制度的主要特征 美国证券发行制度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在国内习惯被称之为“注册制”,其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除了《萨班斯法案》公司治理标准外,对证券发行不设置条件,只要满足了披露要求,任何企业皆可公开发行证券。 美国证券发行适用于《1933 年证券法》。《1933 年证券法》是一部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只要全面真实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就可以进行证券的公开发行。除了《萨班斯法案》对公司治理有一定要求之外,法律不对发行设置条件,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即使发行人经营历史短于三年,历史上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存在重大法律纠纷面临巨大或有债务,或处于风险高的新行业,长期未能盈利等风险,只要进行充分披露,就可以发行证券。各种风险在充分披露后,由市场赋予一定的折扣率反映在定价中,由投资人基于自己的投资策略 和 风险偏 好 进行选 择 。 是否 设置发行条件,实质 上是政 府 和 市场之间 的边 界 划 分问 题 ,政 府 是否 需 要代 替 市场对证券的风险价值进行判断,决 定其是否 适合投资可以发行。对这 个 问 题 的不同 回 答 就形 成 了不同 的发行体 制。美国“注册制”认 为,政 府 不应 该 也 没 有能力 对证券的价值进行判断,不宜对发行设置条件,任何发行人,不管何种风险、风险多高,只要充分披露,就可以发行证券让市场去自行判断。典型的例子就是SEC(美国证监会)对中国网络公司VIE 结构的态度。VIE 结构在中国法下能否得到承认存有争议,可能的后果是发行人的运营收入可能一夜之间随VIE 结构的无效而化为乌有,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面对这种风险,“核准制”及带有价值判断特征的发行制度很难容忍,往往会代替市场进行判断,通过设置条件将 VIE 结构摒除在市场之外。这就是香港市场的监管者曾经采取过的做法。但美国“注册制”下的做法不同,其除了要求加强对相关风险的披露外,仍继续允许VIE 结构在美国发行证券,由市场自行对该风险进行评估定价。在VIE风险凸显后的2012 年,中国网络公司YY Inc.仍成功以VIE 结构在美国Nasdaq 上市,融资8000 万美元 ,为美国“注册制”下政 府 和 市场如 何划 分边 界 做了一个 清 楚 的诠 释 。 (二 )发行的成功与 否,不取决 于 政 府 ,而取决 于 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