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 老挝国会 编号 /国会 万象市、 年 月 日 促进投资法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促进投资法的宗旨 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政府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2 条 投资促进 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
第3 条 定义与理解 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 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 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 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 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 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 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 权及专 营权承 包 资金; 2 7 、“专营权承包”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 8 、“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 9 、“专营权执照”是指政府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 1 0 、“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备、重载车等等; 1 1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 1 2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价值的文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