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省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但受外部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深层次问题影响,亦面临下行压力加大、风险挑战增多的情况,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司法审判领域已经有明显反映,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大幅上扬,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不断加大。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省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行动计划》要求,切实提高金融纠纷案件司法效率,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经研究,就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金融案件立案受理 1、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人员及时审查,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及时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金融机构对法院立案受理中出现的问题,可由银监局相关部门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沟通解决。 2、金融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有部分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可以只向原告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和民事裁定书。但经审查认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需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民事裁定书送达所有当事人。 3、对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金融案件,如一审裁判文书需要公告送达其他当事人的,可在办理公告手续后先行将案件材料上报二审法院立案,待公告期满、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后,二审法院应加快案件审理。 4、《民事诉讼法》规定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相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及“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文书”。各级法院要积极运用《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送达方式,在审理、执行金融纠纷案件中,优先采用直接送达、电子邮件和传真送达、留置送达等速度快效率高的送达方式,想方设法缩短送达期间,提高送达效率。 5、当事人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以将当事人在其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签字确认笔录上载明的地址视为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