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委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1 年以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委党组或驻委纪检组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委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委财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委财务处和审计工作人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委财务处和审计工作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保证委财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场所、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委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限情况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研究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审计计划报请党组书记审定后,以书面形式抄送委财务处。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每两年开展一次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可适时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委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