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 XX 省 XX 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8-11-28【生效日期】 2009-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郑州人大网 XX 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8 年 10 月 31 日 XX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11 月 28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中心 XX 县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 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 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