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程序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 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 号)等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法规要求,根据《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002 号)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之后进行
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并分别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条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和金属结构工程及安全监测系统等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后半年,并完成了工程安全鉴定
安全评价机构已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四条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
施工中如确需对涉及工程安全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优化、调整、修改,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提交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水电建设项目枢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见附件
第五条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检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文件编制规定》(水电规安办[2006]0021 号)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报送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技术文件一式二十份,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