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专利纠纷审理制度第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经确认属实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条本局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当在召开口头审理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证人需参加口审会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会开始前告知办案组
参加旁听人员应在会前向本局政策法规处申请,得到同意后方能参加口头审理会的旁听
第三条口头审理会前,办案组应当研究制定口头审理会议提纲,明确办案组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口头审理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口头审理中需要重点查清的问题等
第四条会前,由承担记录工作的办案员核对参会的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并宣读口头审理会纪律
口头审理会由办案组长主持,宣布口头审理会开始,宣布参加会议的办案组成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会上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暂时休会,由政策法规处处长决定,办案组长为政策法规处处长的,由分管局长决定
申请回避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办案组长宣布延期审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办案组长在重新开会时宣布驳回
第五条口头审理会事实调查程序由办案组长主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请求人陈述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第1页共3页(二)被请求人答辩;(三)请求人出示证据,被请求人进行质证;(四)被请求人出示证据,请求人进行质证;(五)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提供证据,对请求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六)请求人、被请求人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六条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会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办案组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办案组讨论,经领导批准后作出决定
第七条原告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