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 (浙水建„200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应遵循的程序,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对施工图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审查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 -6- 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划分标准中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均属施工图审查范围,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审查范围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方面: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防洪、环保、抗震、防火、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