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单位职工知情权,规范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级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本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以及信息管理职能、提供实施单位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公共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事业信息:(一)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二)单位各项工作信息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三)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四)单位体系职工年度奖惩情况;(五)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六)单位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涉及信息发布协调、信息的公布保密、信息的公开澄清、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予公开的信息备案等详细制度
第二章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七条发布主动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单位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八条单位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1页共5页第九条单位各部门发布重大单位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单位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十条各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