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油质安字〔2006〕36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设立 HSE 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三)推行清洁生产,实施 ISO 14000 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 (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