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2010 年 第 1 号 《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已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第 72 次 主 席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并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主 席 : 刘 明 康 二 ○一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业 务 经 营 行 为 , 加 强 流动 资 金 贷 款 审 慎 经 营 管 理 ,促 进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业 务 健 康 发 展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业 银 行 法 》 等有关法 律法 规 , 制定本办 法 。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准设立的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以下简称贷 款 人 )经 营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业 务 , 应遵守本办 法 。 第 三条 本办 法 所称流 动 资 金 贷 款 , 是指贷 款 人 向企(事)业 法 人 或国 家规 定可以作为 借款 人 的其他组织发 放的用于借款 人 日 常生产经营 周转的本外币贷 款 。 第 四条 贷 款 人 开展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业 务 , 应当遵循依 法 合规 、审 慎 经营 、平等自 愿、公 平诚信的原则 。 第 五 条 贷 款 人 应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 实 行 贷 款 全 流 程 管 理 , 全 面 了解 客 户 信 息 , 建 立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有 效 的 岗 位 制 衡 机制 , 将 贷 款 管 理 各 环 节 的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部 门 和 岗 位 , 并 建 立 各 岗 位的 考 核 和 问 责 机 制 。 第 六 条 贷 款 人 应 合 理 测 算 借 款 人 营 运 资 金 需 求 , 审 慎 确 定 借 款 人 的流 动 资 金 授 信 总 额 及 具 体 贷 款 的 额 度 , 不 得 超 过 借 款 人 的 实 际 需 求 发放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