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砂石料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提 示 : 本 合 同 是 砂 石 料 买 卖 合 同 的 通 用 版 本 , 合 同 约 定 中 可 根 据 具 体 用 途 分 类 : 如 建 筑 用 砂 、普通混凝土用 碎石 或卵石 、建 筑 用 卵石 碎石 、普通 混凝土用 砂 、混凝土用 碎石 或卵石 等。 ) 1.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元) 总价(元) 产地 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1.1 上述“综合单价”已包含了产品采购、装卸(起坡用吊机、趸船、皮带机和基础设施及电耗等)、运输、损耗、电子计量装置、保管、起坡损耗、甲方混凝土工厂损耗、保险、规费、资源税、税金、风险管理、利润及其他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就本合同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 提 示 : 综合 单价中 应包含的 实际费用 可 根 据 实际情况在合 同 中 具 体 约 定 。) 1.2 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 调整,调整方式为: 。 ( 提 示 : 综合 单价在合 同 履行期间内是 否调整, 由签订单位自行约 定 , 如 约 定 调整价格的 , 应明确具体 调整方法。) 1.3 乙方供料产地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的,产品综合单价 调整,按 XX 价格结算。如甲方不同意变更供料产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 赔 偿 给甲方造 成 的一切损失 。如乙方需 变更供料产地,应 取 得 甲方的书面同意,否 则 视 为甲方不同意。 ( 提 示 : 产地变化后产品单价是 否调整, 由签订单位自行约 定 , 如 约 定 调整价格的 , 应明确具 体 调整方法。) 1.4 以上数量为暂 定量,甲方可 根据实际 需 要 进 行数量增 减 。甲方减 少 数量的,不属 于违 约 ; 甲方增 加 数量的,乙方应 按合同其他条 款 执 行。结算以本合同第 7.2 条 为准 。 2 2. 合同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3. 质量与技术标准 3.1 质量标准:乙方交货时随货交付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产品的检验指标能满足 的要求。其尺寸、外形、重量以及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