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是以具有医疗按摩资质的盲人按摩师集中执业,且承担主要治疗工作的卫生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国家卫生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保证建设水平
第七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按照方便残疾人、有利服务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建设用地
第八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设置在城市或建制镇;盲人按摩医院应设第十住院床位和门诊治疗床位,盲人按摩诊所可仅设治疗床位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辖区内常住人口分为五个规模等级,且确定相应的床位数,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规模城市等级常住人口(万)规模等级医院总床位数诊所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