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假法人调研报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已有相当一段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县市一级事业单位假法人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且占整个事业单位的比例较大,制约了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此,笔者结合从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对事业单位假法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现浅谈几点意见。一、假法人存在的现状及原因所谓“假法人”,是指依法办理了法人登记手续,而实际上并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或具备了法人条件,履行法人义务却不完全享有法人权力的事业单位。以我县为例,现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334个,其中假法人206个,占一半以上。这些事业单位假法人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因客观因素,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即我们以前所称的“非法人”;另一种是因主观因素,虽具备法人条件,却享受不到法人权力的事业单位。通过调查发现,存在事业单位假法人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非法人过渡法人工作中盲目追求过渡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2000年全国开展换发全国统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暨非法人过渡法人工作,因片面地、盲目地追求过渡率,在非法人过渡为法人的工作中,对于乡镇的“七站八所”及部分县级政府部门所属的二级事业单位,资金不足、人员不够、财务不独立等方面放宽了过渡条件,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办理了法人登记,颁发了法人证书,人为地造成了假法人的存在;二是因地理地域因素,机构设置不合理。长期以来,机构设置一般遵循上下对口,上行下效的原则设置,县市一级的事业机构对应上面的比较全,特别是乡镇一级的事业单位,规模小,活动范围小、从业人员少,资金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种“非法人”事业单位一时撤并不了,不按规定进行设立登记又不能开展业务,所以只能变相地进行法人登记;三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问题,造成政事不分,影响事业单位的独立与发展。受传统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主第1页共4页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工作安排等管的过多统的过死,事业单位也习惯于在主管部门的襁褓中生存,一方面生存能力强,有收费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愿意放出去,担心转为法人事业单位后,会失去对其的控制管理权,另一方面生存能力弱的事业单位又不愿脱离主管部门,怕失去财政拨款,无法生存。加之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单一,对事业单位投入不足,阻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在我国事业单位中,国家直接举办的占90%以上,民办、股份制、个体和合资举办的事业单位不足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财政多半是拨付给人头经费,对开展相应业务所需经费则严重不足,这种情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普遍,部分事业单位因资产过少或自身没有生存所必须的资产而难以走上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道路。四是部分已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被行政主管部门剥夺了作为事业法人应享有的自我管理权利,成为名不符实的事业单位法人。部分事业单位已具备法人条件,有单独的活动场所、从业人员,可以独立开展业务,财务也独立核算,但在财务审批上仍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法律上唯一的代表,没有办法行使民事权力和履行民事义务,事业单位也同时失去了应享有的自我管理权利。如县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国土资源测绘队和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就是如此运作的。二、解决问题的建议及对策根据《民法通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法人事业单位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而假法人事业单位则没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假法人”现象,既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法制性和严肃性,也给登记管理机关留下了隐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近几年我们虽然也做了一些探索,但效果不是很理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大、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的力度和步伐,让事业单位真正从其主管部门的襁褓中脱离出来。(一)严格把关,提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社会效力。第2页共4页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防止和消灭事业单位假法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