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 加油(气)站从事成品油等车用燃料销售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标的物:本租赁合同标的物是位于 高速公路A 线的 服务区 的加油(气)站设施。 财产和附属设施见《加油(气)站财产清单》(本合同附件) 2.标的物的权属:甲方对出租的加油(气)站 是/否 具有权属证书,乙方知悉并接受该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___月___日至 年___月___日。 2.租赁期内如因 高速公路或所在的服务区封闭、改扩建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对乙方当年停业天数累计超过 天以上的,甲方给予相应顺延租赁期限,所顺延的租赁期甲方不向乙方收取租金。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方式 1.租金:租金总 额 为人民币 元 (¥ )。 租金的计算 以乙方中标(或协议 ) 价为基 数,每 年递 增 ,租金每 年支付 一次 ,详 见下表 :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付款金额 2.支付方式: 。 3.其他约定: 。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每座加油(气)站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 ),本协议签订后 天内乙方将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则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将履约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 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摊和支付 1.水电费的分摊及支付 (1)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甲方向乙方提供当月水电使用数量(使用数量包含 )。按照当地电力公司和水厂计费价格结算,并加收 %的管理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相关水电费单据后 天内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 (2)其他方式: 。 2.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类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规定及时缴纳。 第六条 经营范围 乙方租赁的加油(气)站主要经营销售具有合法来源的成品汽油、柴油、润滑油及其他车用燃料;乙方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注明以上经营范围。 第七条 保险 乙方应在合同履行期内就本合同项下的财产以及乙方经营管理的其 他财产设备和员工的人身安全自行投保火灾险、盗抢险、人身意外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