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11 颁发日期:2008 年 11 月 10 日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11 颁发日期:2008 年 11 月 10 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 部第91.303 条、CCAR-121 部第121.363条、CCAR-135部第135.413条、CCAR-21部第21.50 和21.120条、CCAR-23部第23.1529条和附录G、CCAR-25部第25.1529条和附录 H、CCAR-27 部第27.1529 条和附录 A、CCAR-29 部第29.1529 条和附录 A 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设计更改批准持有人如何编制和获得局方认可持续适航文件(ICA)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23、25、27、29 部审定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同样也适用于对上述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人。 对于进口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般采取根据相关的双边协议接受其本国民航当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方式,但如果没有相关的双边协议,则适用本咨询通告。 3. 撤销: (备用) 4.说明: 无论航空器的初始设计水平和可靠性多高,一旦投入使用后,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设计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础,而正确地使用和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准确详尽、便于使用2008 年 11 月 10 日 -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AC-91-11 2008 年 11 月 10 日 -3- 的持续适航文件来保证。 就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当局、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用人都有着足够的认识。因此 CCAR23 部§23.1529 条、CCAR25 部§25.1529、CCAR27 部§27.1529 条、CCAR29 部§29.1529 条都明确规定:尽管持续适航文件完成之前可以对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证,但首架航空器交付或者颁发标准适航证前,须经民航当局完成对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评估和认可。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评估和认可是适航审定部门和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AEG)部门的共同职责。 持续适航文件在国际上各民航当局的理解不尽相同,大多数民航当局仅理解为航空器的维修文件,但有关的运行程序文件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同样重要。因此,一些国际组织的概念中把运行程序文件也列入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本文件中提到的持续适航文件除维修文件外,还包括运行程序。 本文件全面规范了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要求,既作为民航当局评估的标准,也可作为指导航空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