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11 颁发日期:2008 年 11 月 10 日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11 颁发日期:2008 年 11 月 10 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 部第91
303 条、CCAR-121 部第121
363条、CCAR-135部第135
413条、CCAR-21部第21
50 和21
120条、CCAR-23部第23
1529条和附录G、CCAR-25部第25
1529条和附录 H、CCAR-27 部第27
1529 条和附录 A、CCAR-29 部第29
1529 条和附录 A 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设计更改批准持有人如何编制和获得局方认可持续适航文件(ICA)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23、25、27、29 部审定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同样也适用于对上述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人
对于进口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般采取根据相关的双边协议接受其本国民航当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方式,但如果没有相关的双边协议,则适用本咨询通告
撤销: (备用) 4.说明: 无论航空器的初始设计水平和可靠性多高,一旦投入使用后,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设计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础,而正确地使用和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准确详尽、便于使用2008 年 11 月 10 日 -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AC-91-11 2008 年 11 月 10 日 -3- 的持续适航文件来保证
就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当局、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用人都有着足够的认识
因此 CCAR23 部§23
1529 条、CCAR25 部§25
1529、CCA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