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变革回溯与思考法律和社会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系统,社会文化是一种法律制度和司法秩序产生、发展并赖以维持正常运转的根本因素,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往往导致一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的变革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翻天覆地的深刻巨变迫切要求司法观念的改弦更张和司法制度的破旧立新
为此,党和国家在司法领域中采取了三项重大举措,一是废除以“六法全书”①为标志的“旧法统”秩序,二是树立“兴无灭资”的司法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三是大张旗鼓地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变革顺应了历史潮流,从司法观念、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等各方面清除了支撑剥削阶级反动统治的旧司法秩序,在一张崭新的图纸上描绘出社会主义的司法蓝图,奠定了新中国的司法秩序
但囿于时代的特殊性和观念的局限性,当年的司法变革确实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
“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
60年后,站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重新审视新中国成立初期那场波澜壮阔、曲折蜿蜒的司法变革之路,对于身处中国有史以来最剧烈的社会变革进程中的我们选择何种司法改革路径具有重要价值
一、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新司法(一)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始末所谓“法统”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
其一,狭义上的“法统”即是合法之正统,是针对政府统治权力在法律上的来源而言,主要是指一国的宪法体系和宪政秩序
其二,广义上的“法统”就是法律之统治,其外延囊括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
按照这种理解,国民党的“旧法统”在狭义层面上主要指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而广义层面则囊括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全部法律———以“六法全书”为主体,包括相关判例、解释例、党规党纪以及蒋介石手谕和命令在内的一整套法律体系
[1]不过从当时的革命实践来看,共产党人将“旧法统”直接视同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实际上,在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