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人民调解工作奖励规定各司法所、有关专业调解委员会组织: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各级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财行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规定,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结合实际,现规定如下:一、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实行以奖代补制度(一)资金来源
社区调委会、街道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以奖代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年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奖励标准
按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1、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300户(含300户)以下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1000元;300-800户(含800户)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1500元;800户以上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2000元
街道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人均奖励1800元
2、考核基本合格的
300户(含300户)以下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500元;300-800户(含800户)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750元;800户以上的社区,奖励社区调委会1000元
街道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人均奖励900元
3、考核不合格的社区,不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街道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取消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资格
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按照《市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0XX年度管理考核办法》、《市区各街道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年度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考核以各司法所为主进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由区司法局审核确定
(三)奖金发放
区司法局根据考核结果,会同区财政局对社区调委会、街道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下达专项奖励资金,由司法所统一发放
二、对成功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办案奖励制度(一)资金来源
区财政设立重大矛盾纠纷办案奖励专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