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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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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如有)。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1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公司所属子公司。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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