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XX"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单位)(下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1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导”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第1页共20页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