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委局机关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的管理,根据中纪委《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2013]6 号)和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集体审批督办协调小组(简称审批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信访室主任为成员,必要时也可以约请其他同志参加。审批小组在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对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进行分析,提出批办意见并监督检查处理情况,审批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信访室负责。第三条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渠道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包括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办和转办的信访件由信访室及时统收统管。给本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副局长的信访件,本人拆阅后,及时转信访室办理。县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移送的信访举报件和案件线索,由纪检室负责收集后,及时转信访室办理;各协作组在信访初核及案件查办中发现的线索,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转信访室办理。各室、纪工委及有关同志收到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件也必须及时交信访室登记办理,杜绝案件线索的多头管理。第四条信访室对所收集的信访件必须全部进行登记。信访件登记后,信访室进行初步筛选,对业务范围外和应由基层纪委、纪检组管辖的一般信访件,按照“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原则,呈纪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后,将信件分流到基层纪委或纪检组或有关单位办理;对应由委局机关、办案组办理的重要信访件,呈纪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审批后,交有关办案组办理,信访室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对外泄露信访件内容。第五条重要信访件的范围:1、反映本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正副科级实职)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2、反映本县纪检监察干部有关信访问题;3、反映本县基层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信访问题和反映其他党员、干部情节或性质严重的违法违纪的信访问题;4、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要结果或要求反馈情况的信访件及上级机关《网络舆情专报》等登载涉及本县党政单位和党政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第六条对反映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信访问题,不进行登记,直接呈送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第七条重要信访件审批程序:1. 信访室按照重要信访件范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