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GB9078-1996代替 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 GB9078-88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3-07 批准1997-01-01 实施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10 类 19 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 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 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