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治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清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法规股和各有关职能股室,依照本规定分别履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起草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网络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第七条起草文件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采取各种方式听取意见的材料或听证会议相关材料一并送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法规股审查
第八条法规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局党组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九条法规股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第1页共4页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局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