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的启动程序与条件 强制拆迁包括由政府施行的行政强制拆迁与法院施行的司法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是以公权力强行处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包括启动程序的限制与启动条件的限制。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启动程序 (一)拆迁人或拆迁户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无论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实际都是对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因此,要进行强制拆迁,裁决程序就是必不可免的程序。要启动裁决程序,须要由拆迁人或者拆迁户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不过,裁决申请并非可以随意提起,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拆迁人与拆迁户之间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具体事项达成一直意见。 拆迁人或者拆迁户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 5 条与第 6 条的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其中,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裁决申请书;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③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④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⑤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⑦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⑧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拆迁户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裁决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④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举行裁决调解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还应当组织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还应当进行听证。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三)召开强拆前听证会 裁决生效后,拆迁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裁决内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可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不过,在申请之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