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精神,部制定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附件一)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附件二)二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附件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 一、备案范围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范围是指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
土地评估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
二、备案要求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按以下要求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改制企业在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时,所涉及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改制企业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时,土地估价报告同时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所涉及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分别到宗地所在省(区、市)备案
(二)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按以下要求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其土地估价报告项目业绩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报机构所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其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条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