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成文日期:2011-10-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 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5000-20000 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300-500 元
” 本决定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2(2008 年 12 月 1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公布根据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