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债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出质人(甲方):住所:联系方式:质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因(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自愿以在公司、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一、主合同金额和期限1.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利率为年百分之(大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 债务人委托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二、质押财产1. 质押标的为甲方在公司、公司享有的债权。2. 质押债权金额均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三、质押所担保的范围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全部费用;2. 乙方为实现质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1.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去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好该质物的出质登记手续,并将出质手续交乙方保存;如需乙方配合办理出质手续的,需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的原因,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办理好该质物的出质登记手续,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大写)五、质押权的实现1. 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偿还借款本/息、。2.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本息的,质权自动消灭,乙方应当返还上述债权。3. 本合同期内因失效或其他原因致使债权合同效力终止,保单欠款本息将从退保金额中扣除。4. 借款到期,甲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债权合同即行终止,乙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六、其他事项1. 本债权质押项下的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债权质押项下主合同规定相一致。2.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3. 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及必备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