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招商引资指导意见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司法局要求全市法律服务队伍要在服务新农村建设、服务“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工作大局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时时心中有招商,处处行为为招商’的理念,积极投身于新一轮招商引资热潮,努力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为我市的招商引资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现根据局党组研究的决定制定如下意见:全市法律服务队伍要积极行动起来,组织和发动法律服务执业者紧密结合自身业务优势,围绕党委政府招商引资大局,积极参与资信调查,项目谈判、合同起草以及生产经营等环节,做好专业法律服务,并落实法律服务优惠措施
一是利用自身职能优势,积极开展关于招商引资、环境保护、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是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签定合同给予审查把关
三是对招商引资和企业经营中发现的经济纠纷,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要进行调解、代理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四是各法律服务单位要协调配合,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围绕涉及招商引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出具各类法律意见书
五是要经常性地深入到招商引资企业,依法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涉法问题,提高招商引资企业防范风险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六是要在业务收费方面应按最低标准收取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代理涉及招商引资的诉讼、非诉讼案件时,应按行业最低标准收费,并确保服务质量
七是在担任引资企业法律顾问的,除收取顾问费外,日常进行法律咨询、合同修订、法律文书和其他非诉讼事务原则上不再另行收费
八是公证机构要在项目签订、工程施工、土地征用、项目第1页共2页投产、生产经营等各环节提供的公证服务,应按最低标准收取公证费
各法律服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相关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强力推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