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的转变本文有关名词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泛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首长;地方党政领导,指省、市、县(区)、镇(乡)党委和政府的首长;党政部门领导,指省、市、县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首长
自1999年中办、国办颁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如火如荼
一是列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中央五部委的强力推动下,级别由低到高
目前中央和各省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已基本做到逢离必审
二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逐步向地方党政领导扩展
乡镇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按规定属离任必审,但不少地方已大面积开展了县级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如广东在县级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方面从实务到理论都进行了十分积极的探索,不少省份也进行了地级市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审计署也已对省长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试点
尚在征求意见中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也把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列入审计监督范围
由此可见,作为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虽然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空间,毕竟已形成制度化、基本规范、认识比较统一的局面,但作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尚处探索和试点阶段,这是本人对目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总体状况的估计
本人认为,这种状况与审计工作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的要求,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监督其正确行使权力还有较大差距,因为这种状况未能抓住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已落后于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向科学发展转型的迫切要求,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该尽快转到对县级及以上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上来
主要理由是:第1页共4页一、对党政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随着公共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