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权责任制度完善摘要
阐述了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并对现行立法作了较为深入、系统地
针对其不足,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完善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
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
其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此外,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定、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等,也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1页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