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大代表的述职制度范文试论人大代表述职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如何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越来越被社会特别是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所关注
为此,一些地方的人大在这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实行人大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的制度,便是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重要成果之一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述职制度填补了目前对人大代表监督的空白,值得提倡和推广
一、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的必要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的使者
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能否正确、充分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关系到能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让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进一步确认了人民群众与人大代表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人民群众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载体,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实行代表述职制度,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完善人大监督机制的具体体现
根据现代法学理论,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1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理所当然也应受到制约和监督
所以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如宪法第102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代表法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因此,人大代表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我国多部法律的明确要求
但遗憾的是,所第1页共6页有的规定都比较原则,至于如何实施监督,谁来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