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信纳税”是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话题,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要求诚实信用,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否适用税法
笔者试就该问题谈一粗浅看法
「关键词」诚实信用适用税法「正文」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本来意义《合同法》第16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条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君临整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成为普遍性原则,主要见于私法规定之中,如《民法通则》第4条、《担保法》第3条、《票据法》第10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合伙企业法》第4条等
就诚实信用的定义,一般认为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①也即立法者为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诚信原则,论其性质,一含有“诚”的因素,诚已、诚人、诚物,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利益,也包括第三人或公众的信用利益
二含有“信”的因素,即相对人于其所信,应不受欺,其正当期望不应失望
作为概括条款的诚信原则,其初适用于一般的恶意抗辩,其后渐次发达,适用范围由债之关系而不断拓展,各国在民法典中均有表述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8条)则将诚信原则上升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私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勃兴的缘由19世纪的法律学常把道德与法律孤立开来,所谓概念法学由此得以发达
概念法学的贡献,在于使法律学成为科学之一种
但概念法学无视法律社会的、伦理的价值,由此也抑制了法律学的进一步发展
此时,便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作为调和法律与道德的媒剂
今日,私法学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权利滥用自由思第1页共9页想趋向于权利滥用禁止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上便大有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