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集体协商代表权制度的构建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也是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社会决策的主要途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集体协商制度对协调我国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从1992年《工会法》确立集体协商制度以来的20多年实践来看,集体协商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其核心问题是集体协商代表权问题
一、我国集体协商代表权的现实困境集体协商代表权,是指集体协商的主体具有代表从企业级别到国家级别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雇员(劳动者)或雇主(用人单位)的权利
我国集体协商代表权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三部法律予以规范
根据这三部法律,集体协商的代表权,就劳动者一方来说,分别由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享有;就企业一方来说,分别由企业或者企业的代表享有
但是,集体协商代表权的行使在现实中存在诸多困境
1、企业层面集体协商中工会的代表权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按照这一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法律上本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中国工会是唯一、法定的代表者
然而工会代表权在实践中却不乏争论
其一,依法成立的工会的代表权问题
最为典型的事件是20XX年5月爆发的南海本田事件,由于企业工会的代表性不被职工承认,南海本田职工绕开企业工会,选出30名协商代表与资方正式谈判,最终导致上级工会决定重建南海本田工会
自上而下组建工会造成企业工会严重缺乏独立性,是造成部分工会维权作用疲软的首要原因
其二,工会对非工会会员的代表权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按照法律规定,当集体合同生效时,其效力覆盖并不因其是否第1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