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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节能评估工作的发展问题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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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节能评估工作的发展问题一、人才机制的不健全。节能评估工作虽已开展两年多,但在专业人才的培训和认证方面存在缺失。目前,仅在XX省等少数地区开展了能源管理师的考试认证工作。与之相对应的是,全国各种节能培训班犹如雨后春笋一般乍现于各地,但由于培训班的办班水平良莠不齐,对渴求节能评估知识的学员来说很难达到“止渴”效果。由此导致全国各地节能评估编制人员无章可循,无门可投。二、编制机构认证的不完善。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节能评估编制机构的资质、能力要求,仅在第七条中提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因此,在实际节能评估开展过程,各省基本都实行了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备案”机制,即基本参照编制机构既有的咨询资格等级和专业范围,及以往节能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由节能评估主管部门直接备案认证其具有节能评估编制资格。这种备案制的认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节能评估工作开展伊始,评估机构资质和服务范围的缺失。但随着节能评估工作的不断推进,这种认证方式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现,其主要的弊端在于认证门槛低,并且由于收费标准的含糊不清,导致节能评估编制市场的恶性激烈竞争,甚至出现“柠檬效应”的趋势,即大机构、高运行成本、标准编制和规范的收费标准、编制良好的节能评估单位,逐渐被小机构、低成本、粗编制、不合规的低收费的较差节能评估单位挤出或者失去节能评估编制市场份额的竞争。三、组织协调部门的不统一、不明确。虽然目前节能评估工作已开展两年多,但由于各省、地区和直辖市的节能评估工作开展的历史条件、背景和体制机构不尽相同,致使各地方节能评估的组织协调部门不统一和不明确,例如有的地方节能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是经信委,有的地方是建设厅,有的地方则是发改委,给全国各地方节能评估工作的相互交流增添了很多障碍和麻烦。然而根据《固定资产投第1页共4页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颁布的6号令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是“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在第九条再一次明确了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管理制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因此,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暂行办法》,节能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应由各级政府的发改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上述在节能评估“成长”过程中,存在的外部发展问题是具有客观普遍性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历史是具有客观借鉴作用的,同样作为项目前置文件,同样具有“一票否决”作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其外部发展的过程对节能评估工作的外部发展具有积极的参照和指导作用。2002年10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根据法律条款中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明确了环评工作编制机构的主管单位和编制机构资质的获取方式。在实际工作中,环评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始终由各地方的环保部门审批、主管的,编制机构的认证也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统一标准,并全国公示合格机构名单。同时,由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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