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007 年第 22 号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制度,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对促进我国综合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家认监委对 2006年 1 月 发 布 的 《 良 好 农 业 规 范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 试 行 )》(CNCA-N-004:2006)进行了修订。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 良 好 农 业 规 范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CNCA-N-004:2007)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予以公告,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07) 2.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 2 — 编号:CNCA—N—004:2007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2007-8-发布 2008-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 3 —目 次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认证申请人 5.认证级别 6.认证方式及要求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的保持 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1.申诉和投诉 12.认证收费 附件 1:术语和定义 附件 2:检查人员要求 附件 3:认证机构要求 附件 4: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 5: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 6: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 附件 7:检查表 — 4 —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作物、水产、畜禽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活动。 注:1.本规则所指作物包括大田作物、果蔬、茶叶等植物产品。 2.具体的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确定公布。未列入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各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并将有关技术分析报告和需补充的相关技术规范报国家认监委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认证依据 GB/T 20014 良好农业规范 系列国家标准 3.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分为农场基础标准、种类标准(作物类、畜禽类和水产类等)和产品模块标准(大田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