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前 言 此 次 修 订 , 共 设 强 制 性 条 文 56 条 , 即 : 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 总则 1.0.2 抗震设 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 必须进行抗震设 计。 1.0.4 抗震设 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 件(图件)确定。 基本规定 3.1.1 抗震设 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 防类别。注: 本规范中, 甲类、乙类、丙类、丁类, 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 防类、重点设 防类、标准设 防类、适度设 防类的简称。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 应根据工程需要, 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 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 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 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 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但抗震设 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 计应依据抗震概念设 计的要求选择建筑方案, 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 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采取特别的加强 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 2 -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