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089—2001 前 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 1997 年 11 月发布的 ECE R.E.3 修订本 1 的附件 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 其修订本 1 的修正案 2,是对 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本标准技术内容与 ECE R.E.3 一致。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 1.标准题目按照 ECER.E.3 附件 7 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本标准中 M1类不再细分为 M1(a)、M1(b); 3.M2、M3类中细分为 A 级、B 级、Ⅰ级、Ⅱ级、Ⅲ级; 4.对 L 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 L 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 40km/h 修订为 50km/h; 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 GB/T 3730.1—2001; 6.增加了 G 类车辆的内容; 7.增加了第 2 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代替 GB/T 15089-1994 Classifica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 and trailers 1 范围 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 类、N 类、O 类、G 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3 分类 3.1 L 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 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50 km/h 的两轮车辆。 3.1.2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 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3.1.3 L3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 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 50 km/h 的两轮车辆。 3.1.4 L4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