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具有法定资格; ㈡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㈢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㈣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 ㈤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 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㈥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㈦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 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㈡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㈢气瓶使用登记表; ㈣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 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㈠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 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