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双方:甲方: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乙方:住所:电话:以下甲方或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共同称作“双方”。鉴于:本协议双方为了促进双方间就项目可能的商业关系的发展,其中一方可能有必要在保密的基础上向另一方披露某些信息,所有披露的信息均被视为系具有相当价值的商业资产。考虑到上述情况,双方同意签订本保密协议,并受下列条款的法律约束:为本保密协议(“本协议”)之目的,下列定义应适用:投资公司保密协议1.1 “信息”指任何形式的通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与领域有关的口头、书面、图示或电磁形式的信息。1.2 “保密信息”指是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在本协议签字日期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与项目有关的,并具有保密性质的任何信息、文件或数据(无论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途径披露,亦无论直接披露还是间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方的图纸、产品工艺流程、制造方法、研发情况;专有技术;商业计划;重要客户名单;市场机会;商业秘密;财务状况及其他信息披露方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保密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及其他信息。披露方若口头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时,应在披露前确定所披露信息为保密信息,随后在该等披露后内书面概括并确认。但是,尽管一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对口头披露进行书面概括并确认,上述口头披露的信息如在披露时能够被合理地认为具有保密性,该等信息仍应当被认定为保密信息。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当持续至保密信息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公众领域为止,前提是该保密信息进入公众领域并非由于对本协议或其他协议的违反。经披露方要求,接收方应向披露方归还接收方所占有的任何形式、任何范围的所有保密信息,或由披露方选择依照其书面指示销毁该等保密信息。接收方届时应保证该等承诺已毫无保留地得到了执行。接收方同意:4.1 接收方仅为项目目的使用根据本协议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4.2 除另行约定外,按照本协议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应始终为披露方所有。4.3 除适用法律要求外,接收方将不允许向任何人散布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其任何雇员、合伙人、关联方、子公司或母公司或上述各方的代理人或雇员。但为项目的目的,可以向有必要知道该保密信息的任何雇员、顾问披露,但披露前应取得该等雇员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承诺。双方进一步确认,为项目之目的,有权向其关联方披露保密信息。4.4 在下列情况下,接收方不承担保密的义务:该等信息在信息接收方获得前已为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