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 年2 月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4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 年2 月2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 年9 月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 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 年2 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 论 是 否 发表,依 照 本法享 有著作权。 外 国人、无 国籍 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 属国或者经 常居 住 地 国同中国签 订 的协 议或者共同参 加 的国际 条约 享 有的著作权,受 本法保护。 外 国人、无 国籍 人的作品首 先 在 中国境 内 出版的,依 照 本法享 有著作权。 未 与中国签 订 协 议或者共同参 加 国际 条约 的国家 的作者以及无 国籍 人的作品首 次在 中国参加 的国际 条约 的成 员国出版的,或者在 成 员国和非 成 员国同时 出版的,受 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 称 的作品,包 括 以下 列 形 式 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 科学、社会科学、工程 技 术等 作品: (一)文字 作品; (二)口 述 作品; (三)音乐 、戏 剧 、曲 艺、舞 蹈 、杂 技 艺术作品; (四)美 术、建筑 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