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2001 年10 月26 日在《金融内参》发表《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引发湖北蓝田股份公司诉刘姝威侵害名誉权一案,据了解,湖北蓝田股份公司在此案的《民事诉状》中称:2001 年10 月26 日,被告撰写《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一文打印180 份分别送给中央金融工委、人民银行总行领导、有关司局领导及其他单位,被告在文章中捏造事实指出:“蓝田股份已经成为一个空壳,已经没有任何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蓝田股份完全依靠银行的贷款维持运转,而且用拆西墙补东墙的办法,支付银行利息。只要银行减少对蓝田股份的贷款,蓝田股份就会立即垮掉。”文章中还说:“为了避免遭受严重的坏账损失,我建议银行尽快收回蓝田股份的贷款。”蓝田在诉状中称:该文所述事实完全失实,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也严重影响了原告融资渠道的畅通。刘曾在去年底就此案提出过“管辖异议”,要求此案应归北京市法院进行管辖,不应归洪湖管辖。据刘姝威讲,在12 月份提出异议后,迟迟未得到答复,直至 1 月12 日她终于收到来自湖北洪湖法院的特快专递,来函称:“被告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本院尚不能裁决,故 23 日的开庭审理中止。”由此蓝田诉刘姝威侵犯名誉权一案推迟审理。 众所周知,蓝田股份主要高管和部分中层已被公安局以涉嫌提供虚假财务罪拘传,蓝田股份造假是板上铁钉——铁定的事实,形势变得对刘姝威非常有利了,这场官司笔者估计会以原告撤诉而告终,当然刘姝威可以反诉蓝田股份侵犯其名誉权,诉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笔者浏览了刘的《蓝田之谜》,发现:尽管蓝田股份造假是事实,但刘姝威的推理是存在问题的,刘的很多结论是非常武断的,将很多只是可能的东西推断为必然。如果不是因为蓝田股份造假已成事实,这场官司对刘姝威是非常不利的。 一、《蓝田之谜》仍然停留在常规的比率分析法 该文分成三大部分:分别为:我研究推理“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依据、我研究推理“蓝田股份已经成为中国蓝田总公司的提款机”的依据、我研究推理“蓝田股份依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 ”的依据。([-悟|空|情-]按:在作者2-18 的未定稿——刘姝威《蓝田之谜》研究推理一文中,曾批评《蓝田之谜》结构不合理,此定稿中删去了该段,原文如下:笔者认为该文在结构上就存在问题,应将“蓝田股份依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 、“蓝田股份已经成为中国蓝田总公司的提款机”放在“应立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