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文) 2 0 0 3 -0 9 -0 1 (2 0 0 3 年8 月2 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2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 3 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