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理财师执业操作准则 《金融理财师执业操作准则》已经2005 年12 月13 日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实施。 金融理财师执业操作准则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 第三章 收集客户信息 第四章 分析和评估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 第五章 制定并提交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第六章 执行和监控实施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理财师执业流程,保证执业质量,根据《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参照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相关标准,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规定的个人理财规划执业操作流程包括六个步2 骤: (一) 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 (二) 收集客户信息; (三) 分析和评估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 (四) 制定并向客户提交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五) 执行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六) 监控个人理财规划方案的执行。 第二章 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 第三条 在提供金融理财服务之前,金融理财师应当与客户共同确定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 确定金融理财师所提供服务的类型; (二) 列明提供此项金融理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支付方式; (三) 确定金融理财师和客户的职责; (四) 确定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五) 提供其它有关确定或限制服务范围的信息。 第三章 收集客户信息 第四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尽可能收集有关客户的价值取向、态度、风险承受能力、期望及时限要求等信息,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与客户共同确定客户生活的和财务的需求、目标,以及实现的先后顺序。 3 第五条 金融理财师有责任帮助客户确立目标并正确认识需求,其服务范围必须清晰、准确、稳定和可度量。 第六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采取各种合法途径,获取关于客户收入来源、个人债务以及个人生活状况的相关信息和文件。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客户直接获取,也可以通过客户访问、调查问卷、客户纪录等其他途径获取。 第七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使客户认识到,个人理财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依赖于其所提供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不完整和不准确的信息对确定个人理财方案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第八条 金融理财师在无法获取相关且充足的信息和文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将自己与客户的合同的服务范围控制在那些已经获取充足和相关信息的领域; (二) 在将无法取得充足信息和文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