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理财师执业操作准则 《金融理财师执业操作准则》已经2005 年12 月13 日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实施
金融理财师执业操作准则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 第三章 收集客户信息 第四章 分析和评估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 第五章 制定并提交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第六章 执行和监控实施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理财师执业流程,保证执业质量,根据《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参照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相关标准,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规定的个人理财规划执业操作流程包括六个步2 骤: (一) 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 (二) 收集客户信息; (三) 分析和评估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 (四) 制定并向客户提交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五) 执行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六) 监控个人理财规划方案的执行
第二章 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 第三条 在提供金融理财服务之前,金融理财师应当与客户共同确定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 确定金融理财师所提供服务的类型; (二) 列明提供此项金融理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支付方式; (三) 确定金融理财师和客户的职责; (四) 确定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五) 提供其它有关确定或限制服务范围的信息
第三章 收集客户信息 第四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尽可能收集有关客户的价值取向、态度、风险承受能力、期望及时限要求等信息,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与客户共同确定客户生活的和财务的需求、目标,以及实现的先后顺序
3 第五条 金融理财师有责任帮助客户确立目标并正确认识需求,其服务范围必须清晰、准确、稳定和可度量
第六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采取各种合法途径,获取关于客户收入来源、个人债务以及个人生活状况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客户直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