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第一章、总则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施行时间:2009 年8 月1 日, 《防2、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时间:2009 年 8 月 1 日。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 1)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2) 区域防突措施; ( 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 4) 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 2)工作面防突措施; ( 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 4) 安全防护措施。 5、鉴定煤厚的确定: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6、突出煤层管理的确定 ( 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 的; 7、突出煤层鉴定的两个指标: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 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 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 △ p 坚固性系数 f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 MPa) 临界值 Ⅲ、Ⅳ、Ⅴ ≥ 10 ≤ 0.5 ≥ 0.74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 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 时) ,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3、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二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