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村民自治与强干弱支——关于税费改革的几点意见第一,税费改革是当前必须的、符合我国改革总体方向的一大措施,但不宜提"治本之策"
因为总的来讲,这种"并税除费加返还"式的改革仍是我国历史上从租庸调到地丁银无数次类似改革的又一轮,即仍属传统框架内的改制
它离现代社会或发达市场经济社会的农业税制还差得很远
现代税制的特点很多,其本质无非两条:一是消除"身份性贡赋"色彩,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无论是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等等都应有一定之规
对公民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所得税,而所得税率累进制和低所得免税线是现代社会的通例
但按这个原则,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就几乎不应成为征税对象
而按现行税费改革政策,改革后农业税加特产税两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仍达15%以上,与市民的所得税义务相比仍具有"倒累进"的、身份性的色彩
北大卢锋先生提出"农民免税论",认为第一农民收入很多达不到所得税起征点,第二当前农业状况已使土地从"资本"变成了社会保障手段,不能成为资本税的对象
他的说法或许过于理想化,但却是合乎逻辑的
我们现在或许还做不到这一点,但一定要有这种意识:只要现存税制不能在统一的累进税率面前对城乡居民一视同仁,就不能说我们的税改已经"治本"了
二是现代税制更重要的基础是纳税人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所谓"无代表,不纳税",可以说是近代化变革的最重要起点
当年英法等国最早的国会并不是基于什么民主的政治理念、而纯粹就是因国王必须就征税问题与"纳税大户"(后来随民主的发展而演变为一切对国家有义务的公民之代表)协商而产生的
也正是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纳税人认同,使现代国家拥有比传统国家更强的征税合法性和更大的实际征税能力
纳税问题的实质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表面上是个财政概念实际上却是个政治范畴
本次税改在社区公益收费问题上提出"一事一议"、村民自治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