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4.1I 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a. 植物状态;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 20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d. 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4.1.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 级。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 W 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1.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以上。4.2II 级伤残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 34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 完全性失语;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d•双眼盲目 5 级;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 2 级以下)。4.2.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4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 3 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 4 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 4 级以上,另一眼盲目 5 级;c. 双眼盲目 5 级;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 20 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4.2.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 III 级;或心功不全,心功 II 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